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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迪维信达: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五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3102室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迪维信达”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迪维信达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一》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迪维信达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符合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网 站 ( http://zhixing.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符合监管要求。

(2)前述主体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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