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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迪维信达:补充法律意见书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七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幢3102室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迪维信达”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迪维信达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三》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迪维信达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是否已获得销售专业软件的全部授权及相关授权的续期情况。请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专业软件的授权文件、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管理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获得的销售专业软件的授权及相关授权的续期情况如下:

授权机构 认证/授权内容 授权期限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金牌能力伙伴 2018年2月28日止

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趋势科技安全无忧软件二级 2017年12月31日止

(亚信安全) 代理商

北京金山安全管理系统技术 V8+终端安全系统V8.5产品 2017年12月31日止

有限公司 北京市代理商和技术服务商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华北区瑞星全线产品代理商 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NetStor系列产品的核心认证 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 代理商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销售专业软件既可以选择代理认证方式(认证的授权期限一般在1年左右),也可以根据项目需求选择项目授权方式。通过认证方式,公司可享有销售软件更优惠的折扣,但代理认证本身不构成销售软件的前提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曾是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 Oracle

PartnerNetwork专业化计划金牌级会员(2016年12月26日前)。公司原计划续

办oracle金牌合作伙伴认证,但因报告期内代理销售oracle软件或服务的金额较

小,故公司变更计划不再续办oracle金牌合作伙伴认证。公司如后续销售oracle

软件或服务,将根据项目需求选择项目授权,即通过在签订具体合同前单独取得甲骨文公司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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