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71733 证券简称:兄弟文仪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福建兄弟文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兄弟文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兄弟文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兄弟文 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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