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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3 19:53:0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11 号

关于对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弘毅),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1800 号 1 栋 1403、
1404 号。

方人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纪玉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佳诚弘毅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人宇所持股
份 8,054,583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59.8997%,若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补充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人宇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佳诚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方人宇、董事会秘书纪玉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佳诚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方人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纪玉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
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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