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11 号
关于对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弘毅),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1800 号 1 栋 1403、
1404 号。
方人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纪玉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佳诚弘毅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人宇所持股
份 8,054,583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59.8997%,若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补充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人宇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佳诚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方人宇、董事会秘书纪玉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佳诚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方人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纪玉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
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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