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1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71736 证券简称:佳诚弘毅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方人宇先生通知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于当日接到律师通知其被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费令。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获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方人宇先生及公司总经理、董事杨景云先生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
执行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川0903执恢550号
立案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限制消费令落款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
(二)被高消费限制的原因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林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方人宇先生、杨景云先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方人宇先生、杨景云先生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方人宇及公司总经理、董事杨景云先生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属其个人行为,并未对公司声誉及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将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根据方人宇先生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2149号),方人宇先生因与被申请人林波、成都因明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融力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民终17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审查。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2、《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24)川0903执恢550号);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2149号)
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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