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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46:08 股吧网页版
佳诚弘毅: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736 证券简称:佳诚弘毅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拟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佳诚弘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

第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因故在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前离职,补选监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
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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