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744 证券简称:中投环保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为
5 票,其中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
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挂牌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广东中投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及其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任免法定代表人;
(十)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或自行担保或被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委托理财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决 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除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需要股东会批准通过外,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批准通
过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依法催缴出资;
(十九)就公司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或续保的责任保险,向股东会报告其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二十一)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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