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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2 15:46:21 股吧网页版
巴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2


证券代码:871745 证券简称:巴科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 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及股东做出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

第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为维护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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