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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0 17:00:15 股吧网页版
巴科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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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明路裕永兴工业园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迪红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截至2019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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