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871747 证券简称:南亿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信科法意字第059号
2018年5月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路26号超卓商务大楼六楼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28466626,传真(Fax.):0755-28466626
证券代码:871747 证券简称:南亿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南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南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南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公司”、“南亿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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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下接正文)
证券代码:871747 证券简称:南亿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
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 4月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南亿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南亿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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