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748 证券简称:新课堂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其中《浙江新课堂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新课堂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自召集之日至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一直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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