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6:40:43 股吧网页版
宝骅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1751 证券简称:宝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