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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6:43:41 股吧网页版
宝骅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1751 证券简称:宝骅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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