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71752 证券简称:洛克技术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洛克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肇庆市东洛啤酒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新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海涛、陈海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洛克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星志、李丽珊、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22
案件起源于被告曾用名称为肇庆东洋洛克流体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原告股东之一,原告肇庆市东洛啤酒机械有
限公司主张:因经营资金周转原因,被告分别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
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向原告借款 444,060.00
元(汇票背书转让),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向原告借款 120 万元,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向原告
借款 100 万元,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向原告借款 100 万元,六次合计
向原告借款 7,644,060.00 元。但是,被告收到原告上述借款后,至今只归还 3,402,406.00 元,余款一直未能归还;
洛克技术主张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在本案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在本案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其诉求的关联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六张凭证,其中四张注明是往来款,一张是记账凭证,且没有注明款项的性质用途,我方认为六张记账内容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形成。证据中没有相关合同和借据,只凭转账凭证就实施借贷行为本身就有违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实施借贷行为,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凭证,原告到期为止均未能提供;我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是滥用诉权的无理行为,我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双方争议焦点为:肇庆市东洛啤酒机械有限公司转账给肇庆东洋洛克流体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借款问题。原告因对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 1202 民初 3368 号民事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
公告编号:2020-022
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 1202 民初 3368 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4,241,654.00 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
息以借款本金 4,241,654.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
年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判决情况
洛克技术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在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2018)粤 1202 民初 336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东洛啤酒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洛克技术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3 日作出的(2019)粤 12 民终 8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对本案诉讼结果无异议。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已结案,法院已驳回原告相关上述请求,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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