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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9 18:46:04 股吧网页版
运泰发展: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45 层

电话:(86)551-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3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 德恒合肥法意 DHHF053-3 号
致: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晓新律师、姜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登载了《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6)。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 14:5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副董长邵必祥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15:00—2024 年 4 月 9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137,44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137,44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32.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24 年 4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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