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9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1756 证券简称:运泰发展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泰发展”或“公司”)股东叶松、曾道启(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冀民(以下简称“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运泰发展84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84%)所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王冀民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为32,900,486股,占公司总股本32.89%。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委托方(甲方):叶松、曾道启
受托方(乙方):王冀民
鉴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计持有公司840,000股股份,占比0.84%。现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委托乙方行使,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
公告编号:2025-023
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仍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1.3甲乙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向他人转让公司股份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若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已转让部分的委托股份的委托表决之权利及义务自动解除,该等解除不影响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对未转让部分的标的股份的委托表决之权利及义务的执行,直至委托期限届满。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他人转让股份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和公司,以保证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1.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甲方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及提案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5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6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运泰发展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第二条委托期限
2.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票之日止。经甲方书面要求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3.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3.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3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相应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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