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公告编号:2026-016
证券代码:871756 证券简称:运泰发展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公告编号:2026-016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治理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6-016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二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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