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71757 证券简称:太重向明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太重集团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和十二个月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国有
股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除外):
(一)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或不同类别交易十二个月内累计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易事项。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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