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1758 证券简称:天润生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客都天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客都天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客都天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获得连任后,董事会应以决议形式明确其在新的任期内在董事会所担任的职务,在此之前,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保持不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权;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事务;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应承担的责任由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适用的有关
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的时间及精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否则不应
接受委任。
董事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
(六)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公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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