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1760 证券简称:宝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十一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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