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1760 证券简称:宝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则该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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