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71760 证券简称:宝辰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宝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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