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871765 证券简称:金梧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次案件将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卓力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秀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1 月 19 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生物质
颗粒生产线成套设备承揽合同》(合同编号:JSJW-PH-241119-A)。约定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委托乙方定作一套生物质颗粒生产线成套设备,并由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合同价款 92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合计 8,157,020 元。但被告没有根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中包括:未能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将关于安装和调试的特别说明约定安装施工图及安装工艺及所用材料的说明给原告;被告
的设备在 2025 年 3 月 18 日开始调试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包括:粉 碎机振
动、轴承异响、某些部件高温等,原告在 2025 年 3 月 29 发函给被告要求更
换设备等措施,被告随即在当日回函同意更换 3 台全新粉碎机,并承诺在 25天后发货,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现有轴承异响的粉碎机更换进口轴承,抖动的粉碎机重新做动平衡。截至 2025 年 5 月份,对于存在的问题被告仍无法解决,
在 2025 年 5 月 25 日向被告发出《关于限期整改生产线设备问题的函》,
于2025 年5 月 29 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生物质颗粒生产线成套设备承揽合同》 (合同
编号:JSJW-PH-241119-A) 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共计 8,157,020 元
3、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760,000 元(按合同总价款 920 万
元的 30%计算)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272,000 元
上述 1-4 项合计 11,189,020 元
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次案件将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6-005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我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积极配合广西卓力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解决相关问题,包括派出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指导、自行采购其他材质的高热值颗粒燃料供广西卓力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等。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溧阳市人民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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