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772 证券简称:京安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以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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