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772 证券简称:京安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担保;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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