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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7:18:20 股吧网页版
京安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772 证券简称:京安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同意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属于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上述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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