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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6:28:41 股吧网页版
京安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对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916 号
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京安股份”)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
附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915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 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五).1”所述,京安股份于 2025 年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的防沙治沙项目,将项目产生成本归集在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余额 4,354,606.06 元,本年度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840,206.98 元,相应于 2025 年度合并利润表列示资产减值损失 1,840,206.98 元;同时将防沙治沙项目培育树苗发生成本在库存商品中核算,金额 1,167,561.20 元。由于我们未能对该项目用树苗种植数量、成活率、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进行核查验证,我们无法就该项存货中合同履约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以及京安股份确认的 2025 年度项目的资产减值损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
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对于防沙治沙项目确认的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及其减值准备,我们执行了检查项目相关合同、物流记录、验收入库单据及部分现场施工照片等支持性文件,复核了减值准备的计算过程,但由于无法印证部分单据的真实可靠性,部分劳务费用可靠的分摊依据。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支持性资料以确认京安股份于2025年12月31 日库存商品中的树苗、合同履约成本及其减值准备的准确性,以及 2025 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准确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认为若上述事项的错报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事项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资产科目(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产生可能影响,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依据审计准则发表保留意见。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上所述,由于无法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京安股份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金额。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如上所述,由于无法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相关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京安股份为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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