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2
证券代码:871774 证券简称:惠宝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惠宝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为促进公司业务规范发展,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上海领汇起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卓润通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忠慧、钱菊花、谢水清、莫晓波、王亮、吴进共同出资设立湖州领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 万元,其中,上海领汇起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333%;宁波卓润通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67%;杭州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3333%;王忠慧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钱菊花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3333%;谢水清为有限合伙人,以现
金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67%;莫晓波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67%;王亮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67%;上吴进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13.3333%(拟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
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京
会兴审字第 6800010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为 16622.47 万元,期末净资产额
为 7575.50 万元。本次拟进行投资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及期末净资产总额分别为 6.02%和13.20%。因此,本次对外投资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杭州惠宝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此次交易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 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但需报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七) 投资对象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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