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17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17 号
致: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芳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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