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1782 证券简称:福吉佳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福吉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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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在符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当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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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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