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4
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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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
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臻观京证字【2017】第2号
致: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睿智股份”、“股份
公司”或“公司”)与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律师接受睿智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臻观京证字【2017】第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7年5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北京睿智互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第一次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
组成部分,与《法律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备,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以上,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1、公司股权曾存在代持情形。请主
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1)代持关系确立的依据;(2)代持关系下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争议;(3)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4)公司股权目前是否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股权是否清晰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
(1)代持关系确立的依据
关于股权代持关系确立的依据,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睿智股份的股本及演变”之“(一)睿智有限的设立及股权演变”之“6、2016年12月,睿智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暨股权代持还原”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核查了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的《股权代持确认函》、《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解除确认书》及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相关文件,补充说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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