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871791 证券简称:修路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0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修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的;
(4)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5)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6)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8)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9)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节 调查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
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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