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31
公告编号:2019-030
证券代码:871793 证券简称:亿森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亦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永成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剑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剑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吕文武
公告编号:2019-03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五)(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魏芳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六)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06 月 21 日签订了《外贸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为
NTWF16034),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其中包括出口退税及垫付税款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了申请退税服务、并预先垫付了退税款。其后,在原告办理申请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被告一提供的税票进行涉税函调,
但被告一及其供应商自 2017 年 09 月 27 日通知函调之日一直迟迟未给出正常回
函,尔后被告又税票异常。由于回函严重逾期,税票异常等情况导致退税无法正
常进行,原告于 2018 年 05 月 07 日函告被告,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垫付的退
税款。
被告二作为独资股东,被告一拖欠巨额垫付税款无力偿还,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与原告合同签订、履行期间,被告三、被告四作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实缴资金并将公司资金挪为己有,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的垫税款 8394925.91 元、
服务费 368391.5 元,银行手续费 1471.91 元,共计偿付原告人民币 8764789.32
元;
公告编号:2019-030
二、判令四被告以 8764789.3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
自 2018 年 05 月 17 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7 民初 1558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二)《民事诉状》。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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