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9
公告编号:2019-045
证券代码:871793 证券简称:亿森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亦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维克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守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丽华(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邓正俊(被告三)
公告编号:2019-04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五)(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守明(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六)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外贸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为
NTWF16097),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其中包括出口退税及垫付税款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了申请退税服务、并预先垫付了税款。其后,在原告办理申请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被告一提供的税票进行涉税函调,但被告一及其供应商自通知函调后一直迟迟未给出正常回函。由于回函严重逾期,被税务机关核查并认定为虚开,导致退税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根据协议于
2019 年 06 月 03 日向被告一发出还款通知,因被告一涉税异常,按照协议约定
被告一应退还原告预付的税款,而被告一拒付。
被告一与原告业务往来期间,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作为被告一之独资股东,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导致被告一拖欠巨额垫付税款无力偿还,且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
被告四作为被告一现独资股东亦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的垫税款 2181716.72 元、服务费 112368,通关手续费 350 元、银行手续费 477.61,共计偿付原告人民币2294912.33 元;
公告编号:2019-045
二、判令四被告自 2019 年 06 月 13 日起以 2294912.33 元为基数,按每日
0.05%,向原告支付资金成本费用,直至偿付全部债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14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 《民事诉状》。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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