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1794 证券简称:盛世节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的目标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能力的前提下,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平衡股东的即期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资产收益权,提升公司的市场公信力和投资者认可度。
第四条 公司制定和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兼顾公平与效率、持续稳定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依据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核心依据为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得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范围为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累积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前,应先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方式
第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应严格按照以下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及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报股东会审议确定;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五)若公司股东会违反上述分配顺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二)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三)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中期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拟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与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
(三)行业发展趋势、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导向;
(四)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诉求;
(五)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例外情形:
(一)公司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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