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1794 证券简称:盛世节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人及其履行承诺的行为,强化承诺人责任意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是指在公司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重大资产交易、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其他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公司、股东及监管机构作出公开承诺的主体,具体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关联方;
(五)公司自身;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相关协议需作出承诺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事项”,是指承诺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愿原则,对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权益保障等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资产注入、业绩补偿、股份限售、股权激励、分红回报、资金占用整改等。
第四条 承诺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承诺的作出具有可实现性,承诺的履行具有持续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承诺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承诺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承诺管理的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承诺的登记、跟踪、披露及督促履行等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对承诺的制定、履行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承诺的制定与登记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承诺内容明确、具体,不得作出与当时情况判断明显无法实现的承诺,不得作出含糊其辞、无明确履约边界的承诺。
第七条 承诺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承诺目的;
(二)明确的履约期限(如为持续性承诺,需说明持续履行的条件及终止情形);
(三)履约方式、具体措施及责任主体;
(四)履约能力分析及履约保障措施;
(五)无法履行或逾期履行时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及赔偿方案;
(六)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的,需明确应取得的审批文件及未取得审批时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应在承诺作出后 1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承诺文件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书面承诺需由承诺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其中承诺人为法人主体的,需加盖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董秘办应建立《公司承诺事项管理台账》,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约期限、履约进度、对应监管要求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实行“一事一记、动态更新”管理,并将台账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条 公司应在承诺作出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诺内容及《公司承诺事项管理台账》的核心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三章 承诺的履行与跟踪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及期限履行承诺义务,主动配合公司的跟踪管理工作,定期向董秘办报送履约进展情况。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对于有明确履约期限的承诺,承诺人应在履约期限届满前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对于持续性履行的承诺,承诺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季度履约进展报告;
(三)承诺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进展或突发情况的,承诺人应在知悉该情况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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