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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5:34:09 股吧网页版
盛世节能: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1794 证券简称:盛世节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宗旨

为维护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
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及职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如有)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信息传递、监督事项跟踪等工作。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与义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可选择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为监事的交流提供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监督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承担向股东会报告工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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