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1
证券代码:871799 证券简称:熠烁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福建省熠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熠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第二次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情形,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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