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4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五章董事会......20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七章监事会......2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1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32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3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6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37
第十四章附则......37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76号怡泰科技大楼608-1室。
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运用股份制机制,强化公司管理体系和制度,
依靠自主创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造福员工、回馈社会。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服务:空气净化技术、环境净化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承接空气净化工程,水处理设备、电器设备、中央空调的安装;批发、零售:建筑材料,空气净化设备,中央空调(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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