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12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宇股份”、“公司”、“本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回复说明。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关于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杭州超宇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项目组通过访谈、复核会计师关于“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之回复的方式进行核查,会计师回复具体如下:
【会计师回复】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中关于审计项目质量
控制提到以下常见问题:
一是在业务承接时未获取必要信息以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情况,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分类。
二是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未对沟通结果进行有效评价。
三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未由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针对以上问题,为保证审计项目质量,
会计师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
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在业务承接时获取了必要信息并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情况,我们对本公司审计的风险分类为A类非上市,分类恰当。
会计师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由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具体包括:
1、在业务承接方面,我们重点考虑下列事项
(1)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历史沿革,企业性质及其所属行业、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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