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1803 证券简称:太湖湖泊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规定第十条所定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或根据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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