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1803 证券简称:太湖湖泊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和《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备案。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
排。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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