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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16:37:40 股吧网页版
太湖湖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1803 证券简称:太湖湖泊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执行人和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
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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