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871803 证券简称:太湖湖泊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通过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3144865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无锡市太湖湖泊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Taihu Lake Restoratio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富安商业广场 A 区 17 号楼 5 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服务社会、发展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升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污染治理;河湖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检测;土壤治理;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污染防治与方案咨询服务;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建材、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锈钢制品、水泵设备、花卉苗木、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物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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