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71814 证券简称:捷通铁路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锦州捷通铁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它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新增条款,原十九条及之后
— — 条款序号顺延。)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
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本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自收购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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