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联诚智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联诚智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4)第 006 号
致:北京联诚智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联诚智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6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及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进行了计票及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没有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也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公告中列明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15,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议案二:《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15,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议案三:《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15,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议案四:《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15,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100%;反
对股 0 股;弃权股 0 股。
议案五:《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 15,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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