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西百色右江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7 月 2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6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获得通过;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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