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823 证券简称:天启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下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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