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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5:59:41 股吧网页版
天启新材: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823 证券简称:天启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
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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