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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3 16:20:40 股吧网页版
双星药业: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3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药业”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双星药业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双星药业有关
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双星药业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双星药业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星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双星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定召集。2023 年 4 月 27 日,双星药业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湖北双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
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双星药业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己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双星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双星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决定召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双星药业第四届
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4714.4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3.9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双星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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